(2017)鄂059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宋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宋化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526号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95719Y。法定代表人:苏松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勇、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宋化英(曾用名宋晓英),女,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宋化英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化英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笑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