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牟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139号原告:王某,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彭倩,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某某,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