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宁宁与被告武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宁宁,武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503号原告许宁宁,女。被告武锦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宁宁与被告武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宁宁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许宁宁负担。审判员 吴志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