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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志云与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云,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高志云,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杰,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13783-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55号便利中心302室。法定代表人:余寿金。申请执行人高志云与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53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