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汪载顺与孔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载顺,孔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48号原告:汪载顺,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修文县。被告:孔燕平,男,1986年4月8日生,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原告汪载顺与被告孔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汪载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汪载顺负担。审 判 长 钟吉斌人民陪审员 金仕富人民陪审员 李蓉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