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汪载顺与孔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载顺,孔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48号原告:汪载顺,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修文县。被告:孔燕平,男,1986年4月8日生,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原告汪载顺与被告孔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汪载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汪载顺负担。审 判 长  钟吉斌人民陪审员  金仕富人民陪审员  李蓉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