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菊华、王雪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华,王雪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杨菊华,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王雪爱,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菊华与被执行人王雪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雪爱配偶陈追求名下一对渔船因发生碰撞事故,处理事故事宜后剩余款项2933019.35元,及上述渔船的2014年度渔船的柴油补贴款约为1300000元,共计4233019.35元,由本院和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政府协同控制,因被执行人王雪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波市奉化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暂不宜处置。另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雪爱配偶陈追求名下位于奉化市莼湖镇梧山路77弄5幢1号的房产,且该房产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但该房产的土地产权尚不明晰,本院正协同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政府明晰其产权情况,需等待进一步结果再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菊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雪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王雪爱尚欠申请执行人杨菊华案款3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47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