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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游治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治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3187号原告: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万辉嘉园6幢1711-1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9008885A。法定代表人:林明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上富,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游治里,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泽公司)与被告游治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上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治里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游治里立即办理其名下位于福鼎市山前街道“碧水兰庭”2栋2梯1703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及不动产登记证明;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游治里承担。诉讼过程中,龙泽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游治里立即办理其名下位于福鼎市山前街道“碧水兰庭”2栋2梯1703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16日,龙泽公司与游治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游治里向龙泽公司购买位于福鼎市山前街道“碧水兰庭”2栋2梯1703号商品房,合同附件六约定:“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手续。”“碧水兰庭”项目于2015年4月28日办妥产权总登记,并从该日起福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陆续为购房户办理分户产权。龙泽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2016年3月23日、2016年10月18日通知游治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均未果。游治里未作答辩。龙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所做的陈述及依法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游治里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及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16日,龙泽公司与游治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游治里向龙泽公司购买福鼎市山前街道“龙泽·碧水兰庭”第2幢17层03号商品房。其中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4月28日福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福鼎市住建局关于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产权人给予发放的通知》。之后,龙泽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2016年3月23日、2016年10月18日发函通知游治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本院认为,龙泽公司与游治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游治里经龙泽公司函告后仍未依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综上所述,龙泽公司主张游治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治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福建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福鼎市山前街道“龙泽·碧水兰庭”第2幢17层03号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游治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友泉代理审判员  林姗姗人民陪审员  林双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佳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