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大勇与四平市顺邦商贸有限公司、杨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勇,四平市顺邦商贸有限公司,杨帆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241号原告:孙大勇,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顺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秀丽。被告:杨帆,男,48岁,汉族,现住四平市。原告孙大勇诉被告四平市顺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杨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孙大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大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孙大勇负担。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