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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栗换林与马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换林,马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换林,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君,女,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介休市村民,住介休市。上诉人栗换林、上诉人马丽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郝永丽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