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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解福帅、李合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解福帅,李合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解福帅,男,汉族,1988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长江,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合修,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再审申请人解福帅因与被申请人李合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解福帅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即李付坝的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另外,本案不是交通事故,应进行行政诉讼。李恒义、李合修强行拦车、卸货系违法行为。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解福帅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即李付坝的证明,通过查阅一审卷宗,正卷第69页即为该李付坝的证明,该证据原为李合修提交,一审庭审笔录显示该证据在庭审中未提交,一审判决书也未记载该证据,一审判决未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李付坝的证明内容与一、二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另外,(2015)郑民四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解福帅于2016年12月26日发现李付坝的证明,后于2017年2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向本院申请再审,因此,解福帅主张的其他再审事由因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解福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