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毅与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林泽华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林泽华,林颖,杨琳,林艳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285号原告:刘毅,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峰,陕西增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林颖,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泽华,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被告:林颖,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被告:杨琳,女,汉族1973年4月4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林艳,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生,住广东升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诉被告陕西倾城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林泽华、林颖、杨琳、林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后116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蓓欣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桑成善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日书 记 员 薛 丹打印:扈艳红校对:杨艳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