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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韩敬新与崔永章、吴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敬新,崔永章,吴九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553号之二原告:韩敬新,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伯,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永章,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告:吴九芹,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原告韩敬新与被告崔永章、被告吴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韩敬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敬新因自行与被告协商纠纷,被告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敬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计1914元,申请费1346元,由原告韩敬新负担。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