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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高海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杰,高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杰。被执行人:高海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俊杰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3万元,未执行标的为6.1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据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查找及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将以上工作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