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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路国信北海经济开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路国信北海经济开发公司,北海银都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湖南路国信北海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北海银都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路国信北海经济开发公司、北海银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桂05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南路国信北海经济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疏港大道北、港北一路南A3登记在(2001)批字第10000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北海市重庆路以南、上海路西银河星园4-1号登记在北海市[2007]地字第10006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裁定过户后剩余453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还没有具备处置条件,调查不到被执行人湖南路国信北海经济开发公司、北海银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被执行人湖南路国信北海经济开发公司、北海银都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述查封财产可依法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路国信北海经济开发公司、北海银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