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玉兰申请宣告冉正斌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特21号申请人:王玉兰,女,194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王玉兰申请宣告冉正斌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玉兰称,其丈夫冉正斌于2008年5月去汶川打工,地震后就失去联系了,没有发现尸体。现在其失踪已经满四年,为了处理相关的事情,所以申请宣告他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冉正斌,男,193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失踪前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冉正斌于2008年5月离家出走,再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8年。现王玉兰向本院申请宣告冉正斌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1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冉正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冉正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冉正斌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玉兰系被申请人冉正斌妻子,现申请宣告冉正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冉正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