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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晓峰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晓峰,朱杰,耿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财保11号申请人:石晓峰。被申请人:朱杰。被申请人:耿金凤。申请人石晓峰于2017年6月13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朱杰、耿金凤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17年6月16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杰、耿金凤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瞿廷英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