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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皮县新鑫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皮县新鑫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平被执行人南皮县新鑫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明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南皮县新鑫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执字第32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金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