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文杰与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杰,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172号申请人:文杰,男,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荣清,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文杰与被执行人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六月一十六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杰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文杰同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文杰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文杰支付借款****元、垫付的诉讼费***元共****元及迟延履行金。已受偿*元,未受偿****元。二、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六月一十六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