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才龙与钟嘉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才龙,钟嘉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郑才龙,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钟嘉毅,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郑才龙与钟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36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