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威海市融泰置业有限公司、高英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市融泰置业有限公司,高英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民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融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事处世纪大道89-1号。法定代表人:倪永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丽,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英豪,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芳(系被上诉人高英豪之妻),住址同上。上诉人威海市融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英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融泰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融泰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2286.8元。事实和理由:融泰置业公司于2014年12月已通知高英豪可以交付房屋,但高英豪未到融泰置业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故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2014年12月,违约金应为12286.8元。原判决认定逾期交房日期至2016年12月31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高英豪辩称,其于一审期间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到2015年10月30日涉案房屋尚未通过验收,融泰置业公司主张于2014年12月通知其交房不属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高英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融泰置业公司向其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延期交房违约金38877元(366773元×0.1‰×30天×35个月+366773元×0.1‰×10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英豪、融泰置业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高英豪购买融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豪庭居民小区29号1单元702室,房屋总价款366773元,高英豪于2013年2月27日履行了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融泰置业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即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高英豪使用,如融泰置业公司逾期交房,逾期超过90日,高英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融泰置业公司应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已付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向高英豪支付违约金。庭审中,融泰置业公司提交入伙通知书,其中记载2014年12月15日通知高英豪交房,但该通知书中无高英豪收取的确认内容,尚不足以证实融泰置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融泰置业公司就诉争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之辩称,在一审法院给定的补充举证期限内未举证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法院对融泰置业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今逾期交房事实依法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高英豪购买融泰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屋,融泰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高英豪,现融泰置业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故高英豪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英豪逾期交房违约金,理由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高英豪主张的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延期交房违约金38877元,数额合理,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威海市融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英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3887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告威海市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向买房人交付房屋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合同义务。融泰置业公司主张涉案房屋于2014年12月即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并通知高英豪交房,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高英豪要求融泰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综上,融泰置业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2元,由上诉人威海市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侯进荣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代理审判员 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