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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保栋与包妹娟、徐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栋,包妹娟,徐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周保栋,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包妹娟,女,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徐惠君,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周保栋与被执行人包妹娟、徐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包妹娟、徐惠君支付周保栋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周保栋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75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676元,由包妹娟、徐惠君负担(周保栋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包妹娟、徐惠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包妹娟、徐惠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保栋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2467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本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包妹娟、徐惠君未履行(2016)苏0581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467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申请执行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询到申请执行人以同一判决书、同一被执行人、同一执行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苏05**执666号】,该案于2017年执行程序终结。现申请执行人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