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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汉欣天隆商贸有限公司、红安县玉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欣天隆商贸有限公司,红安县玉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财保7号申请人:武汉欣天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王艳飞,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陈龙,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红安县玉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安县。法定代表人:夏玉国。申请人武汉欣天隆商贸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55481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武汉欣天隆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欣天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  姜先锋审判员  阮新文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凤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