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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景泽建(占)与李成武为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泽建,李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景泽建(占),男,生于1981年7月,汉族,住邓州市十林镇河池村。被执行人李成武,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住邓州市十林镇河池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泽建(占)与被执行人李成武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