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景泽建(占)与李成武为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泽建,李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景泽建(占),男,生于1981年7月,汉族,住邓州市十林镇河池村。被执行人李成武,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住邓州市十林镇河池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泽建(占)与被执行人李成武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