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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高要市长兴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高要市长兴管桩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大沙北路***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53499475B。负责人:卢细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要市长兴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西头村(木塱)。组织机构代码:67137044-0。法定代表人:李锦坚,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号城际大厦*座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6069Q。法定代表人:黄斌伟。上诉人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构件第六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要市长兴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管桩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构件第六分公司上诉称,本案《管桩销售合同》是长兴管桩公司出具的单方格式合同,合同内的条款并非构件第六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不对。长兴管桩公司供应的管桩交货地均不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而是在广东省云浮市,因此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不是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构件第六分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为好。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长兴管桩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供方长兴管桩公司与需方构件第六分公司签订的《管桩销售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供方当地人民法院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涉案合同纠纷由供方当地人民法院即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构件第六分公司在涉案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已实际履行,故其以涉案合同为格式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