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超容、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超容,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广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傅小花,李伶俏,单国民,张秀芳,义乌市港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超容,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桥里方村。法定代表人:吴光辉,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广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赤松镇桥里方村。法定代表人:吴超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小花,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李伶俏,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单国民,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张秀芳,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义乌市港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小区91幢3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李伶俏。原审被告: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东洲花园流云苑1幢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李伶俏。上诉人吴超容、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广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傅小花,原审被告李伶俏、单国民、张秀芳、义乌市港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440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超容、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广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涉案借据系被上诉人提供,属格式合同。本案被告主债务人住所地在东阳市,吴超容、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广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金东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东区人民法院或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借据》中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出借人傅小花住所地位于义乌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