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与赵老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赵老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765号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11296311X。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赵春宏,任该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李明,系原告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老倒,男,汉族,50岁。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处与被告赵老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老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处撤回对被告赵老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