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王明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王明文,张保存,纪烈忠,刘云领,刘云峰,王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间市城垣东路南侧车站广场西配楼。法定代表人:陈素英。被执行人王明文,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张保存,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纪烈忠,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刘云领,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刘云峰,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名强,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文、张保存、纪烈忠、刘云领、刘云峰、王名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名强的银行存款16757.03元,刘云峰的银行存款1263.10元,纪烈忠的银行存款11644.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四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