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5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开鲁太阳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开鲁太阳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5054号原告:张某,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开鲁太阳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工业园区东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长。被告:莊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某诉被告开鲁太阳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