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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5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开鲁太阳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开鲁太阳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5054号原告:张某,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开鲁太阳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工业园区东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长。被告:莊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某诉被告开鲁太阳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