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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丁伊杰与吴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伊杰,吴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403号原告:丁伊杰,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成,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丁伊杰诉被告吴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伊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俊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