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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沈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沈见,赵建娥,姜林,董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被执行人:沈见,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赵建娥,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地。被执行人沈见、赵建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强,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姜林,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董丽珍,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地。本院在执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家疃支行威海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农商行威海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沈见、赵建娥、姜林、董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沈见拥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鲁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见所有的鲁B×××××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盖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