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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谢钟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钟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37号罪犯谢钟基,男,1988年2月5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岩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谢钟基于2009年10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3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钟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内累计积分3840分,考核期内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4440分,获得表扬7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钟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钟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