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邓德华与新乡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华,新乡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123号原告邓德华,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李会国,新乡市牧野区新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乡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和平路与化工路交叉口西北角北2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华诉被告新乡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德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德华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