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候彦文与关炜、鸡西市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彦文,关炜,鸡西市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候彦文,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执行人:关炜,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关炜,经理。本院在执行候彦文与关炜、鸡西市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鸡西市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被另案评估、拍卖中,除厂房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厂房拍卖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文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