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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特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XXXXXXXXX医院、李某1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1,董某某,中国XXXXXXXXX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特171号申请人:李某1,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兰,女,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董某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兰,女,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中国XXXXXXXXX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某2,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3。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1、董某某与申请人中国XXXXXXXXX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5日经上海市虹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医方中国XXXXXXXXX医院于2017年7月5日前免除患者董福华自费部分医疗费26,248.22元,并一次性支付患方李某1、董某某经济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13,725元(壹拾壹万叁仟柒佰贰拾伍元整),汇入李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2、该医患争议就此终结,双方为本案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1、董某某与申请人中国XXXXXXXXX医院于2017年6月5日经上海市虹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忆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