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嘉浩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108号原告:李嘉浩,男,200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法定代理人:薛丽红,女,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胡延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负责人:程延龙,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现春,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嘉浩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浩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李嘉浩负担。审 判 长 岳东智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人民陪审员 朱留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