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达全申请执行获嘉县宏升种植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达全,获嘉县宏升种植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572号申请人徐达全。被执行人获嘉县宏升种植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时仁峰关于徐达全申请执行获嘉县宏升种植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6)豫072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