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姚万军受贿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12刑申5号姚万军��你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刑初字第059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12刑终25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一)受贿事实严重失实,纯属诬陷。(二)申诉人遭受残酷的刑讯逼供,为保命被逼自证己罪。(三)办案人员对证人非法取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改判申请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侦查机关对你作过多次讯问笔录,你对收受他人钱款或购物卡合计9万元的事实作过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且相关供述笔录均经你核对确认。(二)一审庭审中,你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侦查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人证言、供述笔录等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存在刑讯逼供之事实。(三)你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不仅有你归案后的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证实,且有相关证人证言佐证,你在一审庭审期间亦供认不讳,故一、二审认定你构成受贿罪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及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对你的申诉依法予以驳回。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