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369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黎明三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委托代理人:杨雪姣。委托代理人:彭爽。被告:谭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