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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琴贩卖毒品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103号被执行人陈琴,女,生于1985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执行陈琴贩卖毒品罚金刑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陈琴在哺乳期未被收监(202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经查被执行人陈琴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琴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37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琴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胡 岗审判员  赖基仁二O一七年六十六日书记员  杨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