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琴贩卖毒品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103号被执行人陈琴,女,生于1985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执行陈琴贩卖毒品罚金刑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陈琴在哺乳期未被收监(202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经查被执行人陈琴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琴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37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琴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胡 岗审判员 赖基仁二O一七年六十六日书记员 杨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