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宗俊学与韩燕峰、王广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俊学,韩燕峰,王广俊,程洪保,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众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394号原告:宗俊学,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韩燕峰,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广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产业集聚区。被告:程洪保,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洗衣机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登省,该公司职员。被告:濮阳市众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新金坡公寓2楼。法定代表人:王瑞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文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俊学诉被告韩燕峰、王广俊、程洪保、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众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俊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俊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俊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宗俊学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吉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