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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良中、饶家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良中,饶家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良中,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家军,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刘良中因与被上诉人饶家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3120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良中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资阳市安岳县,应由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饶家军在双流县彭镇心连心家具厂内工作时受伤,其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刘良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