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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小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小艳,女,1975年5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郑蒙蒙,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小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小艳及其辩护人郑蒙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史小艳与曾某2(另案处理)达成以3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20克冰毒的合意,随后曾某2通过支付宝转账3600元给被告人史小艳。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史小艳在苍南县灵溪镇官堂小区大门口(仁英路边)正准备将一包重19.7克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曾某2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只、电子秤一台、证人王某、曾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检定证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小艳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史小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史小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小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毒品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史小艳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何继承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