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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沈鑑、沈应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英,沈鑑,沈应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英,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执行人:沈鑑,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沈应才,男,194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王文英与沈鑑、沈应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文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24400元,执行费426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沈鑑、沈应才的车管、房管、银行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鑑、沈应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文英,申请执行人王文英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