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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罗友春与金岳清、金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友春,金岳清,金雪琴,黄调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810号原告:罗友春,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赛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岳清,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雪琴,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黄调荣,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罗友春与被告金岳清、金雪琴、黄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友春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8元,减半收取13704元,由原告罗友春负担。审 判 员 吴颖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PAGE???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