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殿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57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殿,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桃红、曹某2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梁殿驾驶粤K×××××号轻型厢式货车,途经S255线东莞市樟木头镇观音山路口路段左转弯时,车身右侧与由被害人曹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碰撞,造成曹某1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曹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4日死亡。经认定,梁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曹某1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1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梁殿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殿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法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在法庭上,被告人梁殿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梁殿驾驶粤K×××××号轻型厢式货车,途经S255线本市樟木头镇观音山路口路段左转弯时,车身右侧与由被害人曹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碰撞,造成曹某1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曹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4日死亡。经认定,梁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曹某1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1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梁殿向被害人曹某1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191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梁殿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光盘一张,被告人梁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梁殿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梁殿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梁殿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梁殿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梁殿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人民陪审员 林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子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