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少杰、余功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少杰,余功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462号被执行人冯少杰,男,199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余功合,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冯少杰、余功合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苏0506刑初57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判处冯少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余功合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责令冯少杰退赔被害人董某3600元、退赔被害人程某3600元、退赔被害单位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610元;责令冯少杰、余功合共同退赔被害人盛某3800元。因冯少杰、余功合未履行罚金、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1961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银行及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机动车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下落不明,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罚金和退赔的赃款应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刑初575号刑事判决有关罚金、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