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和先、蒙文虎、蒙开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和先,蒙文虎,蒙开林,姚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先,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越西县。被执行人:蒙文虎,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成都。被执行人:蒙开林,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大专文化,板桥中心校教师,住。被执行人:姚佳利,女,汉族,1986年5月27日生,四川省威远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成都。申请执行人李和先与被执行人蒙文虎、蒙开林、姚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34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每笔本金付清为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蒙开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有工资账号为62×××06,每月有工资收入4826.08元。依照(2016)川3434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计算: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止的利息200000.00元×26个月×月利率20‰=104000.00元;按每月扣划4000元的本金计算,扣划完200000元本金的时间是50个月,工资扣划期间的利息一共为196000元。则本案的本息共计为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情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7月起至2019年10月,每月从被执行人蒙开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工资账号62×××06内划拨3817.9元至越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98,开户行:农行越西县支行),其中执行费2900.00元;二、从2019年11月起至2028年1月止每月从被执行人蒙开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工资账号62×××06内划拨4000.00元至越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98,开户行:农行越西县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