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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森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9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森全,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人刘森全曾因盗窃,于2017年3月1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17日释放。被告人刘森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羁押),2017年4月1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森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森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森全于2017年4月1日早上,至常熟市虞山镇方塔街战霆网咖内,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放置行李箱内蓝色skylead冲锋衣1件;又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于25号机位上的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phone6plus手机1部。被告人刘森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冲锋衣1件、phone6plus手机1部等物发还相关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森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森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森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早上,被告人刘森全至常熟市虞山镇方塔街战霆网咖内,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放置行李箱内蓝色skylead冲锋衣1件;又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于25号机位上的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phone6plus手机1部。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奕友网吧抓获被告人刘森全,被告人刘森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冲锋衣1件、phone6plus手机1部等物已发还相关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森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本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森全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森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森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森全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森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森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