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彩全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彩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彩全,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武城县,捕前住山东省夏津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彩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142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彩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彩全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彩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彩全自愿要求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彩全撤回上诉。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8刑初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学英审 判 员 孙文成代理审判员 苑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