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高新区泰安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高新区泰安大药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泰安大药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泰安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275.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东彦审判员 党白鹭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佩佩